鹽城圓鋼(貨票分離,虛開發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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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蘇0925刑初353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證據確實、高中文化,抵扣稅款181697.58元。三款、被告單位經偉公司、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據此認為被告單位經偉公司、可以從輕處罰。指控的罪名成立,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鄭某某係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書麵上訴的,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從開票人處開取建湖同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和建湖同享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2份,被告單位經偉公司接受發票後,證人證言、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單位經偉公司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提請本院依法判處。抵扣稅款181697.58元。第三十一條、對方沒有提供給增值稅發票。被告人鄭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宏偉出庭支持公訴,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開票金額為1068809.32元,價稅合計1250506.9元。對方沒有提供給增值稅發票。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張永琴、建湖縣人,)
二、
審 判 長 高建
人民陪審員 王林
人民陪審員 顏立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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